1.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伦理纲领实践所需的事项及员工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
2. 术语定义
- 1) 员工 : 以向公司提供劳务为代价领取工资的所有管理层及普通职员。此外,为公司代理及代办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的代理、代办公司、咨询公司及人员、合同工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员工。
- 2) 家人 : 员工的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及堂表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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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害关系人 : 因员工的业务相关行为或决策,导致其权益受影响的公司内外部所有自然人、法人、其他团体,其区分如下。
- ① 供应商(Vendor): 向长锦集团的关联公司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行为主体。
- ② 其他利害关系人 : 除供应商以外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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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举人及自举人
- ① 检举人 : 对其他员工违反伦理纲领的行为举报或陈述的人。
- ② 自举人 : 员工有违反伦理纲领的行为且主动承认并自我检举的人。
- 5) 本人的行为 : 本人及其家人的行为,若有违反本准则的,都视为本人的行为。
- 6) 利害关系冲突 : 员工个人的利害关系对其业务判断造成影响或可视为造成影响的状况。
- 7) 不可避免的状况 :“不可避免的状况”是指,出于礼节不好拒绝对方的好意而不得不收受财物的,以及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其家人、亲属或第三者收受财物的情况。
- 8) 优势性地位 :“优势”是一个相对概念,指可使对方处于有利或不利状况的权限或能力;“优势性地位”是指在交易关系中利用优势性占据相比对方有优势的地位,这种优势性地位是通过非对称决策权限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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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通常程度
- 在其他员工或非受益人看来可以理解的程度。
- ① 向普通人公开后其正当性可以被认可的程度。
- ② 受益人不会感到有负担,可以公正处理业务的程度范围。
3. 伦理准则的应用项目
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归为违反伦理纲领的行为类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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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供应商的透明公平交易
- (1) 与供应商利害冲突:业务协商、透明交易
- (2) 不公平的机会分配:拒绝交易、限制参与、歧视
- (3) 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不正当交易、不正当支援、妨碍业务
- (4) 泄露供应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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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廉的职务履行
- (1) 收受财物 : 金钱、礼物、礼金
- (2) 宴请及款待 : 用餐、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赌博性娱乐、高消费体育活动
- (3) 收受便利 : 出差支援、个人休假支援、办公用品、赞助
- (4) 金钱交易 : 借用、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偿还负债、贷款担保、金钱借贷、共同投资
- (5) 对未来的保障 : 介绍工作、约定签合同
- (6) 向利害关系人提供款待的行为 : 用餐、礼物礼金、利害关系人的讲课费、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赌博性娱乐、高消费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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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资产的正当使用
- (1) 以其他用途使用有形、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的贪污及挪用、无形资产的挪用
- (2) 公款贪污及挪用
- (3) 挪用职务信息:信息泄露、客户信息泄露、公司人力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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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要信息的制作及管理
- 文档造假、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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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员工相互间的实践伦理
- (1) 业务行为准则:公私不分、工作怠慢、监督管理疏忽、越权行为、不合理的业务处理
- (2) 维持健康的组织文化行为准则:以同学、同乡、血缘等形式形成派系、性骚扰、损害良好的组织氛围、毁损形象、传递贿赂物、要求下属提供财物或宴请等、员工之间的金钱交易、兼职及副业、人事请托、其他有损工作风气的行为
1. 基本原则
- 1) 员工在与供应商交易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 本规定的供应商指给长锦集团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政府及垄断企业除外)。
- 2) 公司应以公平透明的原则选定最好的供应商。不仅是大量购买合同,包括简单的服务合同在内的所有交易都应遵守此原则。
- 3) 与供应商的交易条件需要限制或调整的,应以明确、妥当的理由和透明地程序进行。
- 4) 不得有利用优势性地位进行不平等、不正当待遇、不亲切的交易等行为。
- 5) 在与供应商交易时应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不得谋取任何与个人利益相关的私利。
- 6) 对和自己有个人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员工应事先向上级报告,并在交易时不行使任何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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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平交易相关伦理规范实践对象
- - 与采购及劳务业务相关的采购部门成员
- - 与其他相关业务直接或间接有关联的所有员工
2. 与供应商利害冲突
- 1) 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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대상행위 및 판단기준 区分 示例项目 行为原则 判断标准 业务协商 - • 与供应商的业务协商
限定地点 除指定地点以外须申报 透明交易 - • 从供应商处谋取个人利益
- • 要求保证聘用、介绍工作、约定交易等
- • 取得供应商股份、合作投资
禁止 收受时须申报 -
2) 供应商的业务协商
- (1) 获得决策者的同意,以业务目的与供应商协会面时,会面地点以定在公司内为原则。
- (2) 在不可避免的状况下,为业务协助及协商便利起见,把会面地点定在专门的咖啡馆或茶饮店的除外。
- (3) 除上述第(2)项以外,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展开的业务协商变质为宴请、款待的,应以积极的态度制止或回避。
- (4) 在不可避免的状况下,为业务协助及协商便利起见在公司内部展开业务协商时,请供应商用餐的情况除外。
- (5) 除上述各条项外,从供应商收受宴请、款待或向供应商提供的,应向伦理负责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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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供应商的透明交易
- (1) 禁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向供应商及其员工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谋取私利。
- (2) 员工不得要求供应商保证聘用、介绍工作、约定交易等,且不得接受与此相同的提议。
- (3) 员工不得有取得供应商的股份或与供应商合作等追求共同利益的行为,不得兼任供应商的职务。
- (4) 供应商应充分认知公司的伦理经营政策及规定,并承诺遵守相关的政策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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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员工应采取如下措施保证透明交易固定化。
- ① 当员工从供应商收到上述第(2)、(3)项所述的提议时,应向伦理负责部门申报。
- ② 员工未经公司批准做出如上述第(2)、(3)项所述的不正当行为的,自行为被确认为事实无误之日起两年内,终止该员工与相应的供应商进行交易,即使供应商的员工辞职,也要延续相同的处罚措施(经伦理委员会议决,可调整交易终止期限)。
- ③ 未经公司批准做出违背上述第(2)、(3)项所述的不正当行为的,该员工将成为处罚的对象。
3. 不公平的机会分配
- 1) 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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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区分 示例项目 行为原则 判断标准 拒绝交易 - • 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交易
- • 排除参与交易
- • 剥夺机会等
禁止 有此行为须申报 限制参与 - • 设定排他性的交易条件
- • 无依据地设定交易地区
- • 限定交易对象
禁止 有此行为须申报 歧视 - • 仅向特定公司赋予优惠
- • 相同产品的购买单价不同
- • 对相同产品下订单次数不同
- • 款项支付期限不同等
禁止 有此行为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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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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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公司员工有意向特定供应商做出如下行为。
- ① 拒绝交易 : 没有法律性的问题,符合公司规定的资格条件,没有具体理由,却拒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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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限制参与 : 为选定或排除特定的供应商而
- - 设定排他性的交易条件的。
- - 以不明确的理由限制交易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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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歧视 : 为给特定供应商特殊优惠或加重负担而
- - 采用差别性的交易条件的。
- - 即使对提高公司竞争力无任何益处,却保护当前供应商,或照顾和离职的原公司员工有关的供应商,或特殊照顾有同学、同乡关系的供应商。
- (2) 若不可避免地需要限制与某个供应商的交易的,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向决策者报告具体理由并取得决策者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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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公司员工有意向特定供应商做出如下行为。
4. 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 1) 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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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区分 示例项目 行为原则 判断标准 不正当交易 - • 单方面调整货量、以不正常的低价买入、单方面变更合同条件、故意拖延支付款项、以不正当的理由单方面中断交易
禁止 有此行为须申报 不正当支援 - • 以不正当的方式支援资金、人力、资产等
禁止 有此行为须申报 妨碍业务 - • 以不正当的方式聘用供应商的员工、阻碍供应商与竞争公司的交易、妨碍其他业务活动
禁止 有此行为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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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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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公司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应对供应商赋予公平的机会和条件,不得有意做出如下行为。
- ① 不正当交易 : 在合同期限内发生需要变更合同条件的事由,事先没有协商,单方面调整交易条件的行为。
- ② 不正当支援 : 以确保特定供应商的竞争力优势为目的进行不正当支援的行为。
- ③ 妨碍业务 : 故意或事先没有与供应商协商的情况下妨碍业务的行为。
- (2) 若不可避免地需要变更与某个供应商的交易条件的,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向决策者报告具体理由并取得决策者的批准,若有必要,再以此与供应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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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公司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应对供应商赋予公平的机会和条件,不得有意做出如下行为。
5. 泄露供应商信息
- 1) 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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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区分 示例项目 行为原则 判断标准 泄露信息 - • 向外部泄露从供应商获得的各种信息
禁止 有此行为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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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为准则
- (1) 交易关系所需而提供的供应商的全部信息,未获得内部决策者批准,绝不允许向外部泄露。
1. 基本原则
- 1) 若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受财物、宴请、款待、便利、金钱交易、对未来的保障等好处,员工做决策将受到影响,因此,此时首先应郑重的拒绝。
- 2) 按照第1)项拒绝后仍然收受利害关系人好处的,若按照下列各项规定的程序主动申报并进行事后处理,则不会受到处罚。但除在不可避免的状况下做出禁止行为以外,对其他禁止行为,仅凭申报和事后处理,无法避免受到处罚。
- 3) 任何员工在得知同事已收受财物、宴请、款待、便利、金钱交易、对未来的保障等好处却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及事后处理的,应按照本准则向公司申报。
- 4) 员工的家人也不得收受或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供与业务有关联的好处。
2. 财物等的形态及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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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接收受
- (1) 本人从利害关系人处直接收受财物等。
- (2) 家人、亲属、朋友从利害关系人处代理收受财物等并转达给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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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间接收受
- (1) 上级人员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受财物等后转给下级人员的。
- (2) 下级人员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受财物等后转给上级人员的。
- (3) 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受财物等后,同级别人员之间转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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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违反伦理规范
- 从利害关系人处直接或间接收受财物等的,原则上都视为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
3. 收受财物
- 1) 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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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区分 示例项目 行为原则 判断标准 金钱 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现金或可变现物品 禁止 若收受须申报、寄存 礼物 礼物、代金券、入场券、高尔夫练习场及健身房会员卡、其他促销及折扣优惠 禁止 若收受须申报、寄存;对根据通常习俗收受的礼物,仅在超过正常程度时申报、寄存 礼金 礼金、喜事用品(周岁戒指等) 禁止有意的通知 超过正常程度收受的须申报、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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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例外项目
- (1) 利害关系人以宣传目的发放的纪念品,或在利害关系人主办的活动中向所有出席者提供的纪念品。
- (2) 为帮助因疾病、灾难等处于困境的员工而公开发放的财物。
- (3) 由员工互助会等组织公开向员工发放的财物。
- (4) 其他根据法律、标准或公司常规允许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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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受财物时的行为准则
- (1) 当利害关系人提供金钱时,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收受,应郑重的拒绝或返还。
- (2) 从利害关系人处已收受金钱的,应按照“财物(便利)收受申报表”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并把收受的金钱寄存于伦理经营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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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收受礼物时的行为准则
- (1) 若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取可能引起利害冲突的礼物时,应郑重的拒绝或返还。
- (2) 对于促销或折扣优惠,如果是对所有人提供的,可以收受,但对通常观念下的高价礼物,仅更换标识伪造成促销物品的,视为不正当礼物。
- (3) 若利害关系人提议要提供礼物,员工应告知公司的伦理经营方针,并郑重、坚决的拒绝,以阻止送礼行为。
- (4) 若已从供应商处收受了礼物,应按照“财物(便利)收受申报表”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并把收受的礼物寄存于伦理经营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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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他利害关系人处收受礼物或在公司正式活动中收受礼物的,应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 ① 收受的礼物符合通常习俗的,向决策者报告后可自留。
- ② 收受的礼物超出平常的习惯或通常习俗标准的,应按照“财物(便利)收受申报表”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并把收受的礼物寄存于伦理经营负责部门。
- ③ 收受的礼物难以寄存于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的,应按照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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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礼金处理行为准则
- (1) 员工不得从供应商处收取礼金、喜事礼物、喜事花环等物品,若收受了礼金等,应按照“财物(便利)收受申报表”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并把收受的财物寄存于伦理经营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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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员工不得向利害关系人事先告知有喜事(员工之间通过公司内部邮件或告示栏通知的除外)。
- ① 向利害关系人传达或发送请柬的行为。
- ② 在外部利害关系人可见的告示栏等处发布告示的行为。
- ③ 公然告知喜事内容的行为。
- (3) 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受了超过通常标准的礼金、喜事礼物、喜事花环等武平的,应按照“财物(便利)收受申报表”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并把超过通常标准的财物寄存于伦理经营负责部门。
- (4) 升职后,利害关系人为祝贺升职而赠送鲜花、兰草等的,也按照收受礼物时的行为准则处理。
4. 宴请及款待
- 1) 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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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区分 示例项目 行为原则 判断标准 用餐 在日料店、韩定食馆、酒店等高档餐厅超标准用餐 禁止过高标准用餐 超标准收受须申报 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包房沙龙、音乐茶座、夜总会、按摩院、高级美发店、高级桑拿浴、其他豪华、奢侈的娱乐场所 禁止 收受须申报 赌博性娱乐 花牌、赌场、赌博 禁止 收受须申报 体育活动 高尔夫、滑雪、射击、快艇等该消费体育活动 禁止 除公司批准的正式聚会外收受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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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宴请及款待处理行为准则
- (1) 员工不得从供应商处收受宴请及款待,若有收受,应按照“宴请(款待)收受申报表”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
- (2) 员工经决策者批准,为业务协助及协商便利起见,可收受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商务款待,但其金额不得超过判断标准限额,并符合法律及惯例。
- (3) 第(2)项所述的为业务协助及协商便利起见一同用餐、宴请、款待,其金额不得超过判断标准限额,且不能是被禁止的项目。
- (4) 判断标准限额是指,用餐、茶饮、茶果、礼物等总计的第一顿、第二顿等的总额,若员工出席包含超过判断标准限额款待的活动时,应经得决策者批准。
- (5) 除决策者批准的正式体育活动以外,作为禁止对象行为的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赌博性娱乐、未经批准的体育活动宴请及款待等,都是被禁止的。
- (6) 若从其他利害关系人处收受了超过判断标准限额的用餐、行为原则所禁止的宴请及款待的,应按照“宴请(款待)收受申报表”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
5. 收受便利
- 1) 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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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区分 示例项目 行为原则 判断标准 出差支援 交通便利(火车票、飞机票、客车票、车辆支援等)、食宿便利(住宿、用餐支援等) 禁止 收受须支付实际费用并申报 个人休假支援 对个人休假提供交通、住宿、旅游向导等便利。 禁止 收受须支付实际费用并申报 办公用品 支援部门搬迁费用、办公用品(挂钟、镜子、纸巾等) 禁止 收受须申报、寄存 赞助 赞助部门内部活动(金钱、物品、交通便利等)、与业务无关的利害关系人邀请参加活动(国内外研讨会等) 禁止 收受赞助物品须申报、寄存。
参加未事先批准的利害关系人的活动须申报注)参加利害关系人主办的正式培训、活动等,收受统一发放的设施、餐饮、交通便利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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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受出差及个人休假支援行为准则
- (1) 不论任何理由,员工都不得要求或收受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便利。
- (2) 收受交通、住宿便利后未支付相应费用的,转账给提供便利方的代表人,并把转账明细附加于“财物(便利)收受申报表”中,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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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受办公用品行为准则
- (1) 搬迁办公室、调移部门等时,不得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取赞助(现金、物品)。
- (2) 因业务关系需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办公室或部门调移时,要同时在通知文中写明谢绝收受财物,让利害关系人不会感到有负担。
- (3) 不得以而收受办公用品的,应按照收受礼物行为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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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收受赞助行为准则
- (1) 举办野游、运动会、研习会等公司内部活动时不得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受现金、物品、交通等的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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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如下方式把活动内容事先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也视作为收受赞助的有意图的行为。
- ① 把活动相关内容公然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使其有心理负担,或把活动内容公示在利害关系人可见的告示栏等处的。
- ② 未经得决策者批准,把活动请柬发给利害关系人的。
- (3) 活动性质上无需邀请,但想要邀请利害关系人参加的,须事先经得决策者的同意,并通知利害关系人,活动不收受任何赞助(财物),让利害关系人无心理负担。
- (4) 若利害关系人带来现金或赞助物品,必须返还,不得以而收受的,应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并把收受的物品寄存于伦理经营负责部门。
- (5) 参加利害关系人主办的活动,必须以业务为目的,在经得决策者事先批准后可以参加,但在参加后性质脱离业务,或认为对方属于提供便利或款待的,应回避,若不得以而收受了宴请及款待,应按照收受宴请(款待)处理方法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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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禁止转嫁费用
- (1) 宴请客户或部门内部聚餐等时,不得把费用转嫁给利害关系人,不得把消费发票交给利害关系人后收取费用。
- (2) 若在部门内部聚餐等场合偶然遇到利害关系人,且利害关系人先行结清消费款项的,应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宴请(款待)收受申报表”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
6. 金钱交易
- 1) 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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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区分 示例项目 行为原则 判断标准 借用、低价买入、高价卖出 - • 对动产及不动产等的利害关系人的资产租赁、设为担保、无偿收受、低价买入等。
- • 高价卖出员工个人所有的资产。
禁止 收受须申报 偿还负债 信用卡费用、赊账款、贷款等个人负债的偿付或代理偿还。 禁止 收受须申报 贷款担保 要求对贷款担保或提议担保。 禁止 收受须申报 金钱借贷 向利害关系人借贷金钱,以及从中支付或收取利息的行为。 禁止 收受须申报 共同投资 与利害关系人在动产、不动产、度假酒店、高尔夫、健身俱乐部等共同投资股份或取得共同资产的 禁止 收受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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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借用、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行为准则
- (1) 严禁以员工及其家人的便利或盈利为目的,从利害关系人处租赁资产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 (2) 严禁对动产及不动产无偿收受、低于正常价格买入而获取实际利益的行为,且这些行为都视为收受金钱。
- (3) 把员工所持有的动产及不动产高于正常价格卖给利害关系人而获取实际利益的行为,同样视为收受金钱,予以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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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偿还负债及贷款担保行为准则
- (1) 代理偿付:严禁要求利害关系人对员工及其家人的负债(信用卡费用、赊账款、贷款等)予以偿付、偿还、担保,或接受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代理偿付、偿还、担保的提议。
- (2) 贷款担保:严禁员工本人及其家人在贷款(无论从何种性质的金融机构贷款)时,要求利害关系人为其担保,或接受利害关系人的担保提议。
- (3) 收受代理偿付及贷款担保的行为视为收受金钱,予以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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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钱借贷行为准则
- (1) 严禁员工及其家人与利害关系人有任何金钱借贷行为。
- (2) 金钱借贷及其利息的支付或收取等行为,不论理由为何,都视为收受金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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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共同投资行为准则
- (1) 员工及其家人与利害关系人(不论目的为何)共同投资资金共同取得动产、不动产等时,视为员工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受相当于其股份的金额。
- (2) 度假酒店、高尔夫、健身俱乐部会员卡、不动产等共同名义的资产,以及以他人名义取得,但实际持有股份的资产全部包括在内。
- (3) 在有公司交易关系之前,以个人关系进行共同投资的,应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并把属于自己的股份处理掉。
- (4) 严禁员工以本人或家人名义与利害关系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并实际持有公司,且此公司与本公司有交易关系。
- 1) 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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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区分 示例项目 行为原则 判断标准 介绍工作 从利害关系人处得到退休后保证聘用、介绍工作等承诺。 禁止 收受须申报 约定合同 约定退休后签合同等。 禁止 收受须申报 -
2) 行为准则
- (1) 承诺退休后聘用或介绍工作:严禁员工要求利害关系人承诺退休后聘用或等同的待遇,或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相应的提议。
- (2) 承诺签署交易合同:严禁员工要求利害关系人承诺退休后签署合同等好处,或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相应的提议。
- (3) 若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到保障聘用或约定合同等提议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财物(便利)收受申报表”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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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原则
- (1) 以公司费用或个人费用向公职人员等利害关系人提供款待(用餐、礼物、礼金、外部讲师、酬谢金等)的,应在遵守对方的规定及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 (2) 应时刻熟知并遵守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及法规内容。
- 2) 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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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区分 示例项目 行为原则 判断标准 用餐 日料店、韩定食馆、酒店等高档餐厅的超标准用餐。 确认利害关系人的规定 未经决策者批准并超标准提供须申报 礼物 提供高尔夫练习场会员卡、健身俱乐部会员卡、代金券、入场券、物品等 礼金 提供礼金、喜事花环、周岁戒指等 讲课费 利害关系人的外部讲座酬谢金。 未经决策者批准而提供须申报 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包房沙龙、音乐茶座、夜总会、按摩院、高级美发店、高级桑拿浴、其他豪华、奢侈的娱乐场所。 赌博性娱乐 花牌、赌场、赌博。 体育活动 高尔夫、滑雪、射击、快艇等高消费体育活动。 -
3) 提供款待
- (1) 需要向利害关系人提供款待的,应根据委任决策规定,以预算支出金额为标准经得决策者批准。
- (2) 请供应商用餐(在不可避免的状况下为业务协助及协商便利起见在公司内部用餐的除外)时,应按照“宴请(款待)收受申报表”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
- (3) 向客户公司及公职人员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款待时,应在遵守对方的规定及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 (4) 在向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款待时未能遵守对方的规定或法规的,或未经决策者的审批而超标准提供用餐、礼物、礼金的、或未经得决策者批准提供的讲座、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娱赌博性乐、体育活动等的,应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
7. 对未来的保障(介绍工作、约定合同等)
8. 提供款待
1. 基本原则
- 1) 公司的有形、无形资产及机密信息等都是公司重要的资产,这些资产必须以商业活动及得到同意的目的使用,员工有义务防范资产被遗失、误用、盗窃。
- 2) 公司的费用作为公款,应用于健康的企业活动。因此,应以规定的目的正确使用,并遵守公司的规定。
2. 以其他用途使用有形、无形资产
- 1) 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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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区分 示例项目 行为原则 行为原则 有形资产的贪污、挪用 - • 私用公司车辆、办公用品、备品、消耗品等公用物品。
- • 擅自移出公司财产。
- • 机械、设备、仪器等擅自用于业务以外的目的。
- • 公司法人卡以个人盈利目的使用。
- • 以非正规目的使用费用账户。
禁止 有此行为须申报 无形资产的挪用 - • 职务发明事项的外泄或私用。
- • 擅自租赁或私用商标权、专利权等公司的知识产权。
- • 通过泄露设计图、商业机密、信息系统等谋取私人利益或向竞争对手提供等。
禁止 有此行为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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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为准则
- (1) 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应按照商业活动目的或决策者批准的目的使用。
- (2) 尤其是公司法人卡、车辆、电脑等用品,只能用于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目的使用。若不得以而用于私人目的的,应立即把使用明细向上级或直属管理层人员报告,因以个人目的使用公司资产而发生费用应按照会计处理规定予以返还、核算。
- (3) 信息通信系统只能用于执行业务或以得到许可的目的使用,不得误用于不健康的商业性目的或外泄。
- (4) 利用职位、职务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个人盈利行为或用于从事他人的业务。
- (5) 公司的商业机密或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擅自外泄,在担任职务过程中取得的信息,即使到离职后,未经得许可或批准,决不允许外泄。
3. 公款贪污及挪用
- 1) 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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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区分 示例项目 行为原则 行为原则 公款贪污及挪用 - • 通过擅自取出公司公款、用于私人周转、会计账簿造假等方式私吞,赠送给利害关系人。
- • 公司收入私用。
- • 非法使用公司法人卡(非法信用卡透支等)及借给他人使用。
- • 公司有价证券的私用。
- • 通过虚假发票报销费用(个人开具的发票等)。
- • 恶意利用无凭证报销制度。
- • 会计账簿造假:把个人用于娱乐或难以入会计账的款待性经费等,转入其他账户处理。
- • 把公司法人卡给家人、亲属私自使用。
- • 其他违反公司报销标准的私自操作。
禁止 有此行为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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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为准则
- (1) 对收入等公司公款的私用,无论其金额大小,都予以严禁。
- (2) 绝不允许有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
- (3) 绝不允许对未发生的费用通过提交虚假请款单提款的行为。
- (4) 收入等公司公款必须通过公司名义的存折进行管理,不能利用收入或赊账款的延迟入账或经个人账户转至公司账户等方式谋取利息差额或挪用公款。
4. 挪用职务信息
- 1) 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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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行为及判断标准 区分 示例项目 行为原则 行为原则 信息泄露 - • 经营信息、营业信息等内部信息的外泄行为。
- • 在公司内外部散布与公司有关的诽谤、虚假事实、谣言等的行为。
- • 违反资料、文档的保管及保密规定、副本、核心事宜等的外泄行为。
- • 在公司内外散布有关前工作岗位的信息、机密事项等的行为。
禁止 有此行为须申报 客户信息泄露 - • 通过业务取得的客户信息。
- • 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及质量等信息。
禁止 有此行为须申报 公司人力外泄 - • 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外泄。
禁止 有此行为须申报 - • 经营信息:公司的主要政策、决策事项、经营计划、业绩、财务、会计资料等。
- • 营业信息:营业业绩信息、服务及供应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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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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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泄露
- ① 不得向外部泄露经营信息、营业信息等企业信息,不得有散步谣言、虚假事实等损害公司形象、损害或影响组织氛围的行为。
- ② 或在离职后,不得把公司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为谋取私利而出售信息。
- ③ 不得利用通过在职期间取得的非公开信息买卖包括股票在内的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不得就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或做出任何可能影响他人的行为。
- (2) 客户信息泄露 : 未经得客户同意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用于其他用途,有关客户及供应商的信息,不得泄露给公司内外未得到许可的人。
- (3) 公司人力外泄 : 对公司特殊对待的核心技术人员的个人信息或联系方式等,不得有放任其泄露或介绍给猎头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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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泄露
1. 基本原则
- 1) 对所有信息的记录和报告都应依据正确、诚实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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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明确认识到,因故意或不注意而造成的与事实不符的文档,会影响上司或相关部门作出正确的决策,进而可能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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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的种类
- - 国内、国外法规及合同
- - 公司政策、方针、规定(程序、指南)
- - 高层的指示及业务准则
- - 内部协议等其它标准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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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的种类
2. 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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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档造假
- (1) 员工记录信息并向公司提交的一定格式的所有文档都应正确、诚实地制作。
- (2) 上级指使对文档造假或下级明知上级的指使属于不正当行为却放任的,同样属于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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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虚假报告
- (1) 对公司内部高层、经营诊断机构或公司外部机构或个人作虚假报告属于违法行为,予以严禁。
- (2) 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作虚假说明也属于违规行为。
- (3) 除直接性的虚假报告以外,以误导报告查阅人为目的对信息造假同样属于违规行为。
1. 基本原则
- 1) 员工在自己的职位和职责上,应作为善良的管理者,对理所应当做的事尽心尽责,不得因为尽责而导致公司损失或名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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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员工作为长锦人,应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尽全力维护公司名誉。有悖于伦理规范的基本类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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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行为准则
- - 公私不分
- - 工作怠慢
- - 监督管理疏忽
- - 越权行为
- - 不合理的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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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维持健康的组织文化行为准则
- - 以同学、同乡、血缘关系形成派系
- - 性骚扰
- - 损害良好的组织氛围
- - 毁损形象
- - 传达贿赂物
- - 要求下属提供财物、宴请等
- - 员工之间的金钱交易
- - 兼职及副业
- - 人事请托
- - 其他有损工作风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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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行为准则
2. 业务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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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私不分
- 员工应公私分明,不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 (1) 应把个人感情和利害关系排除在外,公平公正的完成业务。
- (2) 执行业务应时刻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考虑。
- 2) 工作怠慢
- 不允许员工在自己的职位、职责上,对明确规定(或受到指示被赋予责任而)理所应当做的事,因未做到而导致公司损失或名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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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员工应按照公司的方针,对各自负责的业务报以使命感诚实地执行。
- (2) 员工应熟知与业务相关的公司规定和制度并遵守。
- (3) 为完成业务,员工应与上级、同事、部门之间共享信息并积极配合。
- (4) 上级擅离职守或指使的内容与违规、腐败有关,或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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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督管理疏忽
- 作为负责执行业务的善良的管理者,不得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公司损失或名誉受损。
- (1) 员工应在自己的职位、职责上对职务执行结果负责。
- (2) 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先预测并时刻注意,对发生的问题应持有责任意识。
- (3) 尤其是作为管理人员,应尽到对下属的管理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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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越权行为
- 员工不得滥用职权,做一些自己的职位、职责上布英做的事而使公司损失或名誉受损。
- (1) 上级不得对下属指使与公司业务目的无关的不正当的业务。
- (2) 员工不得做出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不得越权做出超出自己责任范围的决策,不得正式传达自己无法履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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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合理的业务处理
- 员工不得违背业务目的,或以给特定利害关系人不利之处为目的做出不合理的业务指示或行为。
- (1) 禁止员工以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利益或不利之处为目的,对应做的业务不做,不应做的事反而做。
- (2) 禁止员工以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利益或不利之处为目的,延迟处理业务、妨碍或唆使他人妨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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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同学、同乡、血缘关系形成派系
- (1) 员工不得以同学、同乡、血缘关系形成派系。
- (2) 员工之间不得以同学、同乡、血缘、性别、宗教、年龄、障碍、是否结婚、国籍、人种等予以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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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性骚扰
- (1) 员工要认识到性骚扰侵害个人权利,损害工作风气,对企业形象有损,甚至会引起法律问题,因此要注意不让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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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止如下可能引起性羞耻感的身体性、语言性、视觉性的性骚扰行为。
- ① 工作中引起性屈辱感、厌恶感、压迫感等的行为。
- ② 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行为。
- ③ 在聚餐时强行要求斟酒或唱歌跳舞。
- ④ 性别歧视性的言语或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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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损害良好的组织氛围
- (1) 扰乱风气、恶语、暴力、引起他人负担感的行为、强制要求等,禁止一切上下级、同事之间会引起不悦感而损害同时关系的言行举止。
- (2) 禁止对维持、继承良好组织文化的阻碍行为及毁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 (3) 牢记员工个人行为直接与公司形象有关联,因此员工要努力注重仪表,举止和言语文明,维护公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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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得决策者批准,以业务协助为目的,满足以下标准且不影响正常业务的用餐是允许的。
- ① 任何公、私会餐尽量以一顿结束。
- ② 避免不顾他人酒量强行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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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毁损形象
- (1) 员工应牢记自己代表着公司,作为长锦人应以道德、诚实为基础,对外保持良好的形象,避免做出与此违背的行为。
- (2) 员工不得以紊乱的私生活影响业务或毁损公司形象。
- (3) 员工应遵守法律及公司就业规则,不得因社会公认的惯例上不容的、个人的不公正行为而毁损公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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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传递贿赂物
- (1) 员工个人向上级提供财物,有因升职、考核、年薪等好处而请托的嫌疑,因此予以禁止。
- (2) 下属个人向上级提供财物、宴请、便利等时,上级应断然拒绝,并给予下属提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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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要求下属提供财物、宴请等
- (1) 上级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下属提供财物、宴请等的行为属于违反伦理规定,予以严禁。
- (2) 上级不得以涨工资、考核等为理由要求下属提供财物,或强行动员下属为自己办私事。
- (3) 下属从上级获得升职、涨工资、考核等好处后提供财物的,同样也视为违反伦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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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员工之间的金钱交易
- (1) 同事之间的金钱交易一旦出现不还债的情况恶化同事关系,损害工作氛围,影响公司业务,因此予以禁止,且金钱交易被揭露后,双方均要收到严重处罚。
- (2) 严禁一切损害健康的同事关系的行为及习惯性的赌博行为,且员工应努力健康地度过业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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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兼职及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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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兼职及副业
- 原则上禁止在职期间在外部兼职、从事副业(包括他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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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部讲座
- 禁止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外部讲座、咨询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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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租赁资格证等
- 禁止把通过业务获得的知识资产、业务知识提供给其他公司,或随意把资格证等租赁给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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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兼职及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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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事请托
- (1) 禁止员工通过他人对人事业务负责人请托,使自己的聘用、升职、转补等人事变动受到不正当的影响。
- (2) 禁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介入其他员工的聘用、升职、转补等人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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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有损工作风气的行为
- (1) 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无节制地私人短信聊天、浏览黄色网站、网上交易股票等不妥当地使用网络,以及通过网络进行私人的营销行为。
- (2) 使用社交软件时,不得对顾客、股东、客户、竞争公司、同事进行诽谤,不得提及与公司相关的一切内部机密信息、未公布的公司相关事件、信息、传言等,不与其他社交软件用户起争论。
- (3) 不得在公司内部利用职位或业务关系搞不道德的男女关系等紊乱风气的行为。
- (4) 不得在工作时间出入与业务无关的桑拿浴、高尔夫球场等设施,若不得以而去的,必须经得决策者同意。
- (5) 员工认识到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事件或情况的,应立即向决策者报告,若因员工未及时报告而导致损失实际发生的,员工无法免除其责任。
- (6) 员工不得以不正当及虚假手段做出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3. 维持健康的组织文化行为准则
1. 行为准则
- 1) 员工不得以而违反伦理规范的,在与利害关系人的关系中看到或了解到其他员工有违反伦理规范行为的,收到违反规定的提议的,申报人或举报人应立即申报(举报)。
- 2) 员工收受财物、便利、金钱交易、对未来的保障的,须填写“财物(便利)收受申报表”;收受宴请及款待的,须填写“宴请(款待)收受申报表”并向上级报告,且在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以及把收受的金钱及物品寄存于伦理经营负责部门。若因特殊理由导致申报延误的,应在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附加申报延误事由书,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
- 3) 部门负责人不管通过何种渠道得知下属有违反伦理纲领及伦理准则的,应指示处理方案,并立即把处理结果交付至伦理经营负责部门。
- 4) 员工对申报及举报对象行为未进行申报(举报)的,被视为隐瞒,将失去获得一定保护的机会,或将成为处罚对象。
2. 申报及举报对象行为
员工从利害关系人处收受如下不符合法律标准、社会常规或通常的常识标准的。
- 1) 收受金钱;
- 2) 收受礼物,超过通常习俗标准的礼物;
- 3) 收受超标准的礼金或喜事礼品;
- 4) 收受超标准的宴请及款待(供应商禁止);
- 5) 收受交通、住宿等便利后未支付相应费用的;
- 6) 收受办公用品的;
- 7) 收到聘用保证、约定交易等提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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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违反伦理纲领及伦理准则的。
- * 对上述各项的限制金额另行规定。
3. 对供应商违反伦理规范的举报
- 1) 若供应商从员工处收到违反本伦理准则内容的要求或请托的,应立即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举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2) 违反本伦理准则的供应商可能根据违反程度的轻重收到警告、终止交易等处分。
4. 对举报人等的保护
- 1) 对伦理经营规范违反行为的申报人、举报人及意见陈述人(以下简称为“申报人等”),原则上禁止暴露其身份或相关内容,保证对正当的申报人等不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 2) 了解到有关申报人等的身份的员工应保证对其身份保密,不得做出任何可能暴露其身份的行为。除监察部门以调差为目的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在经得申报人同意后可公开其身份。
- 3) 被申报人(被举报人)或有关部门的员工不得做出任何企图探知举报人等的身份或相关内容的行为。
- 4) 身份暴露、受到差别待遇的申报人等可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要求提供保护措施或帮助,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经判断认为有必要的,应为申报人等采取适当的措施。
- 5) 申报人等的身份暴露后,伦理经营负责部门应对身份暴露渠道进行调查,而故意或因失误暴露申报人身份的员工将成为处罚对象。
- 6) 若申报人等受到被申报人(被举报人)等的报复,应立即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通报,伦理经营负责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向采取报复行为的员工进行问责。
5. 对利害关系的申报
- 1) 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若发生与公司利害关系冲突的事件,或担心可能会发生冲突的,应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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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员工及其家人的如下情况导致与公司利害关系发生冲突或可能会发生冲突的,应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申报。
- (1) 员工或其家人对与公司有交易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对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单纯投资目的持有的除外)。
- (2) 员工的家人在于公司有交易关系的对方公司司职科长级别以上。
- (3) 员工的家人作为管理层所在的公司,在近期有可能与公司发生交易关系的。
- (4) 除上述情况外,有可能发生利害关系冲突的其他情况。
- 3) 利害关系申报定期及随时实施,申报利害关系的员工可按照本人的意愿,回避与相关利害关系的决策。
- 4) 发生利害关系冲突后仍不申报的,将成为处罚对象。
6. 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的处理
- 1) 伦理经营部门对收到的案件,有必要时可进行事实确认,有关员工应积极配合。
- 2) 对于申报(举报),根据具体案情,伦理经营负责部门可向相应的利害关系人及其所属公司代表表示感谢,并发送防止再发要求信,要求对方予以协助。
- 3) 伦理经营负责部门根据已确认的事实需要对处罚事项进行确定的,可提交到伦理委员会审议。
7. 伦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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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伦理委员会处理有关伦理准则的事宜,伦理委员会由如下人员组成。
- - 委员长:代表理事或代表理事指定的高层人员
- - 委员:监事及各本部长
- - 干事:伦理经营负责部门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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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伦理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 (1) 对伦理纲领及伦理准则的权威解释;
- (2) 对伦理纲领及伦理准则的维持、修改;
- (3) 对处罚对象的审议、确定。
8. 对伦理规范违反者的审议
- 1) 伦理委员会干事检讨案件后,向委员长报告是否需要伦理委员会审议。
- 2) 伦理委员会的召集:伦理委员会干事应在伦理委员会召开至少七天之前,向伦理委员及审议对象通知审议理由、时间、地点等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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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对象的出席
- (1) 申遗对象须出席伦理委员会,对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并对本人的审议理由进行辩解。
- (2) 若审议对象因个人理由或其他理由无法出席伦理委员会的,可用书面陈述代替。
- (3) 若收到伦理委员会出席通报的审议对象不出席的,可按照缺席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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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处罚的议决及确定
- (1) 经伦理委员会审议结果,认为违反伦理规范者属于处罚对象的,把违反者的违反内容及处罚标准确定后交付处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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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复审
- (1) 在伦理委员会议决的事项中,被处罚者提出复审要求的,若发现有明确的工作失误的,应进行复审。
- (2) 原则上复审委员会应自收到复审要求之日起十天内召开复审,但业务上的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召开的,可最多延后一次。
- (3) 对复审案件不能处以比原判更严重的处罚,但发现违反者有之前未知的新的违反事由的除外。
9. 处罚标准
对违反伦理纲领及伦理准则的处罚标准以人事处罚准则为原则,人事处罚准则中未规定的,可由伦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10. 奖励及处罚
- 1) 对达到伦理经营目的有功劳的员工,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或发放一定限额的奖金。
- 2) 对违反伦理准则的员工,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11. 解释
对伦理纲领及伦理准则未详细规定的部分有疑问的,可向伦理经营负责部门咨询并遵循其解释。
12. 伦理纲领实践承诺书
员工应熟悉伦理纲领及伦理准则的内容,并签署实践承诺书,表示同意积极参与公司所向往的伦理经营并诚实实践。
1. 施行实践
本伦理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应用
本伦理准则应用于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代理人等所有员工。
3. 与公司其他规定的关系
本伦理准则优先于除伦理纲领以外的其他公司内部规定。
4. 伦理经营负责部门
本准则中所述的伦理经营负责部门是指监事室。